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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
作用,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促公司做好年报编
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公司业绩预告前,应勤勉尽责,主动关注、积极核实报告期
公司业绩情况,认真、审慎地审核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业绩预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发布前,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影响公告准确性的,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要充分关注上述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尽
快确定相关事项,并和董事会秘书充分沟通信息披露事宜。此外,还要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
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可能对业绩的
影响,并取得年审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不确定事项涉及其他方的,及时与其
沟通,取得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报审计机构)进场
前,应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年报审计机构充分讨论和沟通审计范
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关键审计事项等,确定审计工作安排。
第六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
督促年报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如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
程序,确保年报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
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审阅,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年报审计机构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报审计机构的建议意见。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报告。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按要求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督促年报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应负责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
极为其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