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 2024-24 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作,
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
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详情请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
《大西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将此议案作为公司章程
附件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同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大西洋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共 产 党 国 有 企 业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 (试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配齐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配齐配强
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作经费。 费。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
共产党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
党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纪 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
委),开展党的活动。 展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 购 的 股 份 , 每 股 应 当 支 付 相 同 价
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 决 议 ;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依 照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会 的 授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
款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十 日 内 注 销 ; 属 于 第 ( 二 ) 项 、 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形 的 , 应 当 在 六 个 月 内 转 让 或 者 注
让 或 者 注 销 ; 属 于 第 ( 三 ) 项 、 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的,从其规定。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内 ,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除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 五 ) 查 阅 、 复 制 本 章 程 、 股 东 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 、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 股 东 会 会 议 记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股 东 身 份 后 按 照 股 东 的 要 求 予 以 提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供。 以提供。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配 、 资 产 重 组 、 对 外 投 资 、 资 金 占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其他股东的利益。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计划;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本作出决议;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修改本章程;
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事务所作出决议;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的担保事项; 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持股计划;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途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持股计划;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行使。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将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告。 公告。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答复股东。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意见。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的内容。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召 开 二 十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召开
日期。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限 和 期 限 ; 代 理 人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面授权委托书。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 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 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提交公告。同时,召集人 东 会 , 公 司 应 当 于 召 开 当 日 提 交 公
应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及上交所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四
报告。 川监管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 代 为 出 席 股 东 会 , 并 代 为 行 使 提 案
方 式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 。 除 法 定 条 件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持股比例限制。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 ......
(二)公 司 在 发 出 关 于 选 举 董 (二)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
事、监事的提示性公告后,公司董事 事、监事的提示性公告后,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
事候选人。 事候选人。
...... ......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或不予表决。 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得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有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应计为“弃权”。 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实施具体方案。 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 经 理 , 对 该 公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逾三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逾三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表 人 ,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表 人 ,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三年;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之日起未逾三年;
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忠实义务: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产; 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产;
账户存储;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账户存储;
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供担保;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五)不得未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金归为己有; 易;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公司利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或他人谋取利益;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十一)有维护公司利益的法定 东会决议通过;
义务;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
勤勉义务: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 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和弥补亏损方案; 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及上市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设置;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度; 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权。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定 。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全 部 由 董 事 组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 工 作 规 程 , 规 范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运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作。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 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过。 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召集人姓名; 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 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 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
人 1 人。监事会召集人由全体监事过 人一人。监事会召集人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产生。 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的建议;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
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
过。 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
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 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
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 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
策。 策。
...... ......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 通 知 书 的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
相应的担保。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本 , 应 当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财 产 清
清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担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担保。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的 股 东 ,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解 散 公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确认。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且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
组 成 。 逾 期 不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算组申报其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者人民法院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
公 司 经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宣 告 破 产 算。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民法院。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司终止。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 内 ”、“ 以 下 ”, 都 含 本 数 ;“ 超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 “超过”、“不满”、“以外”、“低于”、
于”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股东
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审议机构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