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 杉杉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8 03: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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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4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2024〕31 号《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
形: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杉杉股份控
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
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累计占用 17.88 亿
元,其中 2022 年 1-6 月资金占用发生额 8.3 亿元,余额为 0;2022 年全年发生
额 8.3 亿元,余额为 0;2023 年 1-6 月发生额 4.5 亿元,余额为 1.71 亿元;2023
年全年发生额 8.08 亿元,余额为 0.8 亿元;2024 年 1-4 月发生额 1.5 亿元,余
额为 0。上述 2022 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 年、2024 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
杉杉控股已于 2023 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一是杉杉股份 2023
年 1 月 3 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5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
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二是杉杉股份 2024 年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前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
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
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依照规定尽
快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亦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
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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