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6月)

证券之星 2024-06-28 02:22: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惠伦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
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
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东惠伦品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
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
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
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市场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
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市场部进行项目可
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
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市场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
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
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 理权限
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行审
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
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3-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 超过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
                     -4-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 行信息
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
的总经理可以审查决定该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
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
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
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章程》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
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
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
                  -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
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
时亦同。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7-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惠伦晶体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