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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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进行选
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指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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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
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
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
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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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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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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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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