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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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惠伦晶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定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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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
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
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
(三)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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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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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
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通讯表决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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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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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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