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已
经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事务办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
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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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事
务办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
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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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授权及贷款等融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活动。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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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
辞职或发生变动;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环境信息事项:
罚;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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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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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咨询。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事件的当
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
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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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
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
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
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
序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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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办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
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
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
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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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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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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