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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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除外。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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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
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
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
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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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
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
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
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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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
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上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平台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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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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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四)其
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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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
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
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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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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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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