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8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5 - 2024/7/8 2024/7/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98,89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5 - 2024/7/8 2024/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苏州中方财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SINGAPORE-SUZHOU TOWNSHIP
DEVELOPMENT PTE LTD、港华投资有限公司、CPG CORPORATION PTE LTD、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红利人民币 0.245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并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5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
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并办理。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3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6609986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