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程: 航天工程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8 01: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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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4-023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35,99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公司股东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国创(北京)新能源汽车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创新能源汽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
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及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5(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若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6325888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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