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4-029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6,096,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60,96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1 元;对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09 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8227528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