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8 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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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将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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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
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相
关规定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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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人员
的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
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
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公司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被法律法规禁止减持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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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由公司进行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报告给公司,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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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
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将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
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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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不尽责,进行违法违
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处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任,公司实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董事会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或党纪政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
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发现问责对象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启动以下问责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董事会组成调
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也可以询
问有关的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二)立案。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告,经监管部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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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属违规行为的,报请董事会决定立案处理。
 (三)提出处理建议。由调查小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有关的证据
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性质,责任大小,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接到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后,
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先由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地
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董事会
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的陈述。最后,由董事会根据三分
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执行。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公司证券部制作有关处理决定书后由
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告,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
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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