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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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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 年 6 月 6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告的《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
决议,并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
关的会议资料。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 9:15—9:25,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485,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567%。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
序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决
号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股份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 68,485,122
工作报告>的议案》 票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 68,485,122
工作报告>的议案》 票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
票
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 68,481,322
配方案的议案》 票
《关于<2023 年年度报 68,485,122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票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 68,485,122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票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及
票
案》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 68,481,322
酬的议案》 票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决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股份比例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 133,100 3,800
配方案的议案》 票 票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 136,900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票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及 130,400 6,500
票 票
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