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
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
号《验证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
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合计 63,925.33 63,925.33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
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
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门
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财务部建立募投项目明细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定期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并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
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四)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
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
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
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五)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
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
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及意见
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及意见
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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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浣 朱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