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规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模(万元)
杭州中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8100 吨/年废酸、11600 吨/年废
碱、10000 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合计 49,066.47 49,066.47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
技术改造项目”募投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 截至 2023 年12月 31 日募集
(单位:万元) 诺投资金额 资总额 使用状态时间 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气单元)新型煤气
化综合利用技术改
造项目
(二)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
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
号《验证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
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合计 74,317.22 65,000.00
截至2024年5月31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 截至 2024年5月 31 日募集资
(单位:万元) 诺投资金额 资总额 使用状态时间 金实际投入情况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
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
项目(一期)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14,312.00万元,截至2024年5月31日,已投入
目前正处于试生产过程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合项目试生产期限,公司决
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至2025年4月。
根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和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
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
(一期)”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6月延期至2025年6月。截至2024年6
月,公司募投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已建设完
成,项目A、C、G、K车间已稳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仅有B车间还处于试生产阶
段,尚未全面完成,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情况,为维护
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至
三、本次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预计,未改变
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
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
(一期)项目延期。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化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投
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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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浣 朱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