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
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
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干为民先生、吴忠生先生、李贤军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