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公司由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负责发行组织实施。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4,969.20万元,由主承销商包销252.20万元,共计募集资金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汇入本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
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金净额为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660号)。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63,925.33万元拟用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 调整后投资总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额 额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
(一期)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
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
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
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
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支
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财务部建立募投项目明细台账,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
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定期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并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
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四)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
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
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
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五)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
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
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事项。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