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锦 路 安 生 (西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西安: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D 座 1804-1805
深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78 号大冲商务中心 1 栋 2 号楼 B 座 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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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锦 路 安 生 (西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西 安 炬 光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提案内容和该等提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任何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在上述查验后,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件,并且已经将全部相关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而生效;各签约方均有资格及有权力履行其于该等文件下的义务;除在此特别声
明者或该等文件受中国以外地区的法律约束外,这些文件对其各签约方均具有约
束力;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致;
出具之日均由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所依据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于拟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自筹资金购买资产的议案》,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延期公告”),对会议延期原因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并将会议召开日期延期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除召开时间延期外,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事项保持不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 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山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刘兴胜主持。
月 2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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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283,36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的股份 12,012,09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13.5619%。上述股东为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12,271,26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13.8545%。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二)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及其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延期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延期公告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一项议案需
特别决议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该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已进行了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