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硅产业: 沪硅产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6-27 2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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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廖筱云律师、何洋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沪硅产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间、内容、地点,并说明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嘉
定区新徕路 200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俞跃辉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9:15-9:25,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4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755,012,8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832   %。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
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其中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同时,议案 2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应回避表决的两位关联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
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增临时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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