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 成都燃气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7 19: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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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5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8,890,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6,667,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本公司股东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燃气投资
(中国)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0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3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7059930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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