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
务,使得套期保值业务能更好的发挥规避价格风险和锁定利润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
期货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
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只能从事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
第四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
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投入数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管理和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风控稽核组 决策组
交易组 核算组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权限:
(一)董事会职责、权限:
董事会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授权决策组审批管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决策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门负责人、各事业部、各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等。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
估和修正。
(三)交易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决策组审核;执行经决策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详细
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及时向决策组报告交易情况。
(四)风控稽核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监督交易组是否按照已审批方案进行交易;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监控交易损益情
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风险,当公司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非有效性的套期
保值业务的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
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立即向董事会和公司证券部报告。
(五)核算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核对保证金余额,确保核算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第三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在期货市场建立的持仓头寸总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在期货市场建立
的持仓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在期
货市场建立的持仓头寸的商品种类与现货种类相同
第八条 在期货市场建立的持仓头寸超出上述情况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程序及时限
(一)开仓程序及时限
交易组根据事业部预测原材料用量编制期货套期保值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锁定材料品种、数量、保证金数额、期限等,上报决策组审批并抄送风控稽核组。
决策组结合风控稽核组合规意见,于收到方案2日内决定是否通过交易方案。若同意套
保应在期货交易时段内通知交易组,交易组根据经审批的期货套保方案办理套保业务,若不
同意方案,提出意见并由交易组修改后重新上报。
(二)平仓与移仓程序及时限
交易组应当根据经审批的套保方案,按计划进行平仓或移仓操作。如需要改变平仓或移
仓计划的,应将变更方案及时上报决策组审批,决策组审批通过后通知交易组执行。交易组
应在审核通过当天执行平仓或移仓换月指令,若收到通知超过期货交易时段,应等到次日执
行。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图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资金管理
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范围内,决策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通知财务部将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的资金拨入指定的账户;交易组定期编制期货保证金资金余额表上报风控稽核组进行
跟踪控制。
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如遇行情突变需临时增
加保证金,则由交易组提出书面报告经决策组审核后由财务部增拨资金;在合理控制风险度
的情况下,保证金有富余时应及时调回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风险稽核程序
风控稽核组对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方案的执行和交易的过程及事后的稽核总结进
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一)套期保值方案制定过程的监督管理
根据交易组提交的套期保值方案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期货资金需求量
合理性,交易持仓量安全性,资金来源合规性,方案的可操作性等。
(二)套期保值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
风控稽核组不定期对交易组所做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上的项目进行核对,检查其正
确性,及时性;及时了解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对期货套期保值的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检
查交易组是否按照公司的有关程序如实执行方案,是否存在超越授权权限的操作行为;跟踪
检查交易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事后稽核分析总结
对完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包括交易和财务处理等)进行核查,对交易组做出的
事后总结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董事会。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三条 交易组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 风控稽核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风控稽核组成员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其他岗位交叉。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
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
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交
易组负责人和风控稽核组,交易组应立即报告决策组并提出应对建议,决策组审批后报董事
会。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稽核组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现风险时,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
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
正确列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会
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
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
不得获知。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共范围内不谈论保密范围内的
话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