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7 17: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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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4-50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自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861,050 股。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实际派发现金总额 29,282,145.00 元(含税)。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
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
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3684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即 0.0993684 元/股=29,282,145.00 元÷294,682,500 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
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3684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94,682,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
税),预计派发现金 29,468,250.00 元(含税),其余可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不送股不转增。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
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
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但因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发生变
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861,050
股,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等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
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94,682,500 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
份 1,861,050 股后的 292,821,4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实际派发现金总额
案一致。
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
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
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7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26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7
月 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
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
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3684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即 0.0993684 元/股=29,282,145.00 元÷294,682,500 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
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3684 元/股。具体以实际结果为
准。
  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正在实施的回购方案所涉回购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 2 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熊盛捷、赵秀丽
  咨询电话:0728-6204039
  传真电话:0728-6202797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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