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注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8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42.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25.5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73号)。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N,N-二甲氨基丙
烯酸乙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4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就新设立的专户签订了新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26日,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
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浦东
浙江本立 发展银行 810100788 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
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 013000019 15,023,280.97 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建
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 00 项目
分行
合计 15,023,280.97
注:2024 年 6 月 12 日原募集资金专户 B 转至新设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81010078801300001900)的金额为 90,184,497.00 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5,023,280.97 元。两者之间的差额系公司购
买结构性存款、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转入新账户后产生的利息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就募集资金管理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户仅用于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建项目募集资金及其孳
生利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支付方式和付款申请文件,即甲方向乙方提供付款
申请书(加盖该账户预留银行印鉴),乙方核验甲方印章(若后期印鉴变更,以
证件号下的最新印鉴为准),印章核验通过后操作划款。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逢敏、郑益甫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
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
报告。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
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