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7 00: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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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
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召集与主持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
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通知与提案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
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10日以前和3日前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
工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
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监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议与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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