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30200 号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
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德恒 11F2023020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德恒 11F2023020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简称“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
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以下“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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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根据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已经发生
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
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中如涉及评估报告、审
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
引述。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发行人向
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就本次发行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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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均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发行及上述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
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发
行的顺利实施,2024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的
议案》,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
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发
行人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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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审议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审议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
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外,
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
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
议内容合法、有效;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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