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互动易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szse.cn )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
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1 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确
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
情况的咨询,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
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