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运
(以下简称“《公司法》”)、
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二、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集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临时会议
应于召集前二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会议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全体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其所关注的
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会议电视、会议电
话、传真方式等新技术手段召开监事会会议。
四、审议与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为民主协商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审议
事项需得到过半数监事同意才可通过。
五、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监事出席情况、审议
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六、散会
第十八条 会议议案全部经过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会议
解散。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主持
人也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
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会议审议事项;监事发言要点;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监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