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1 证券简称:振德医疗 公告编号:2024-018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 - 2024/7/3 2024/7/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包括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金红利 133,160,880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 0.50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
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266,451,202 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
账户中的股份数 129,44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266,321,760 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66,321,760×0.50)÷266,451,202≈0.4998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98)÷(1+0)=前收盘价格
-0.499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 - 2024/7/3 2024/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
股东鲁建国、沈振芳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8751963
特此公告。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