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慕股份: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6 17: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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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1                证券简称:爱慕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8,121,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7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6,090,7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参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有的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
发放。公司股东张荣明、北京爱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山子科技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苏州今盛泽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今盛泽优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也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5 元。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
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75 元。如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7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7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4390009
特此公告。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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