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新材: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6 0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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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80     证券简称:祥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5
债券代码:123202     债券简称:祥源转债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年利息,每 10 张“祥源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2.00 元(含税)
日,票面利率为 0.2%
月 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祥源转债”持有人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7 月 2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祥
源转债”或“可转债”)46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人民币 46,000 万
元。根据《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祥源
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祥源转债”2023 年 7 月 3 日至
  一、祥源转债基本情况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
用评级均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祥源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7 月 2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0.2%,本次付息
每 10 张“祥源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2.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60 元;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 10 张派
发利息 2.0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
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
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的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
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和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2-8806405
  联系地址: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
  特此公告。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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