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
付现金购买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可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许志怀、陈雷、姚繁狄合计持有的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31.161%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邵 航 刘永泓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