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现金形式购买华西银峰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可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志怀、陈雷、姚繁狄
持有的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1.161%的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审批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
存在法律障碍。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特此说明。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