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形式购买华西银
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可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志怀、陈雷、
姚繁狄持有的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1.161%的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