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6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266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除外)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3,600,92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数为 2,170,103 股,
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股数 111,430,817 股为基数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 36,772,169.61 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
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和《东亚药业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0)。
由于公司发行的“东亚转债”已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起进入转股期,目前处于转股期,为
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
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
“东亚转债”将停止转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总股本已由 113,600,000 股增加至 114,753,335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
计 2,170,103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鉴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
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14,753,335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
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 2,170,10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鉴于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32662 元(含税)
,即调整后:
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36,772,169.61÷(114,753,335-2,170,103)≈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 公 司 总 股 本 -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股 数 ) =0.32662×(114,753,335-
整所致)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
数 112,583,232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
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2,583,232×0.32662)÷114,753,335≈0.32044 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044)/(1+0)=(前收盘价格-0.32044)元/股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04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 4 名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的池正明、池骋、台州市瑞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夏道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2662 元(含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939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939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9185661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