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0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764号),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
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280,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280,000.00万元,扣除保
荐及承销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
他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833.9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8953号《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上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
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4 年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汽车轻量化结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宁波大碶支行
项目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
有限公司 波开发区支行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轻量化汽车关
有限公司 司宁波开发区支行 键零部件项目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轻量化汽车关
有限公司 司宁波北仑支行 键零部件项目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旭升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新能源汽车动
车精密技术(湖 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 力总成项目
州)有限公司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旭升汽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能源汽车动
车精密技术(湖 司大碶支行 力总成项目
州)有限公司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旭升汽 新能源汽车动
限公司宁波北仑大碶 3901180129200072936 0
车精密技术(湖 力总成项目
支行
州)有限公司
合计 279,313.15 -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放金额
为募集资金总额 280,000.00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695.00 万元(不含税)后
的余额及相关利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注 2:因上述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大碶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或其所属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旭升汽车精密技术(湖州)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或其所
属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