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4)第 380 号
致: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韦
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6 月 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科路 88 号召开,由董
事长虞仁荣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7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8,415,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985%,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含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计 17 人 ,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4,092,67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5
人 , 代 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255,870,842 股,占公司 有表决 权 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17,528,664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17,528,664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3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17,528,664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17,528,664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17,528,664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18,386,966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的0.0000%; 弃 权28,99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09,250,311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权888,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705,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179%;反对8,276,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3.2348%;弃权888,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347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的0.0000%; 弃 权28,99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17,863,607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5,318,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41%;反对523,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2045%;弃权28,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
合同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617,863,607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的0.0000%; 弃 权28,99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的0.0000%; 弃 权28,99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5,84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的0.0000%; 弃 权28,99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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