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0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鉴于公司对八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2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并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138,593,088 股减少至 138,584,808
股,并根据上述情况对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0.20001 元
(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营
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
(公告编号: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8,584,80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0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718,347.45 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李义升、北京金辰映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延所持股份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001 元。对持股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00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1800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18001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17-6682389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