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7 证券简称:地素时尚 公告编号:2024-024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包括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00 元(含税)。公司本
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77,386,282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
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
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477,386,282 股为基数,扣除回购的股份 1,390,000 股,本
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75,996,282 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75,996,282×0.8000)÷477,386,282≈0.7977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977)÷(1+0)=前
收盘价格-0.797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即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及公司股东马瑞敏、马
艺芯、马丽敏、上海亿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票对应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公司存放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3255035)
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0 元;对个
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8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7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72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7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
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8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 28 弄 1-2 号旭辉世纪广场 8 号楼
邮政编码:200062
联系部门: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31085111 021-31085300
特此公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