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4064
债券代码:127039 债券简称:北港转债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息,每 10 张“北港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税)。
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北港转债”
凡在 2024 年 6 月 2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6 月 2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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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支
付自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北
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北港转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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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
计息年度。
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
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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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负担。
分公司
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本期为“北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票面利率为 1.00%,每 10 张
“北港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税)。
对于持有“北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
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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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00 元;
对于持有“北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 10.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注:因 2024 年 6 月 29 日为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
日,即 2024 年 7 月 1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8 日(该日期为债
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北港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北港转债”本
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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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
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
息所得税应自行缴纳,公司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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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北港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 2021 年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71-2519801
传真:0771-2519608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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