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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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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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证字[2024]第 135 号
致: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芝麻集团或
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昌松、贝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黑芝麻集团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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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以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公告了《南方黑
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
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宁市双拥路 36 号南方食品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长韦清文先生出席并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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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深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出席对象为: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 3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79,262,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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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 (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计 257,163,7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12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所代表股份共 22,098,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932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 23,578,468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1292%。其中现场出席 3 人,代表股份 1,480,100 股;通过网络
投票 17 人,代表股份 22,098,368 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含
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
投票细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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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议案已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并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8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审
提案 提案 出席会议的有效 议
弃权
编号 名称 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占有效表 结
同意票数 占有效表决权 反对票数 占有效表决 票数
决权股份
(股) 股份比例 (股) 权股份比例 (股 果
比例
)
《关于< 现场
投票
公司 202
网络
事 会 工 过
合计 279,262,145 279,089,945 99.9383% 171,700 0.0615% 500 0.0002%
作报告>
的议案》 其中中小 23,578,468 23,406,268 99.2697% 171,700 0.7282% 500 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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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票
现场
《关于< 257,163,777 257,163,77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投票
公司 202 网络
事 会 工 279,262,145 279,089,945 99.9383% 171,700 0.0615% 500 0.0002%
过
合计
作报告>
其中中小
的议案》 23,578,468 23,406,268 99.2697% 171,700 0.7282% 500 0.0021%
股东投票
《关于< 现场
公司 202 投票
网络
投票 通
自 我 评 合计
价报告> 其中中小
的议案》 股东投票
现场
《关于< 257,163,777 257,163,77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投票
公司 202 网络
务 决 算 279,262,145 279,089,945 99.9383% 171,700 0.0615% 500 0.0002%
过
合计
报告>的
其中中小
议案》 23,578,468 23,406,268 99.2697% 171,700 0.7282% 500 0.0021%
股东投票
《关于< 现场
公司 202 投票
网络
投票 通
文 及 摘 合计
要>的议 其中中小
案》 股东投票
《关于< 现场
公司 202 投票
分 配 预 投票
通
分 红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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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股东投票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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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公司 202 网络
务 预 算 279,262,145 279,089,945 99.9383% 171,700 0.0615% 500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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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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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
议案》 23,578,468 23,406,268 99.2697% 171,700 0.7282% 500 0.0021%
股东投票
《关于< 现场 257,163,777 257,163,77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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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未 投票
来 三 年 网络
投票
(2024-2
通
过
股 东 回
报规划>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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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安华
经办律师: 陈昌松
贝 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