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4 第 01561 号
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律师、李雨馨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14:00 在江苏省丹阳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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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路 333 号丹阳香逸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6,687,5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677%(A 股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6,685,007 股;B 股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00 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1,923,90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7991%。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14 日
(A 股)、2024 年 6 月 20 日(B 股)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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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表决。
行监票。
平台以及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
票,并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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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360,207 99.8683 324,800 0.1317 0 0.0000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360,207 99.8673 327,300 0.1327 0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360,207 99.8683 324,800 0.1317 0 0.0000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360,207 99.8673 327,300 0.1327 0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360,207 99.8683 324,800 0.1317 0 0.0000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360,207 99.8673 327,300 0.1327 0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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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360,207 99.8683 324,800 0.1317 0 0.0000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360,207 99.8673 327,300 0.1327 0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213,407 99.8088 324,800 0.1316 146,800 0.0596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213,407 99.8078 327,300 0.1326 146,800 0.059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360,207 99.8683 324,800 0.1317 0 0.0000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360,207 99.8673 327,300 0.1327 0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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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360,207 99.8683 324,800 0.1317 0 0.0000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360,207 99.8673 327,300 0.1327 0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119,407 99.7707 324,800 0.1316 240,800 0.0977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119,407 99.7697 327,300 0.1326 240,800 0.097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433,507 99.8980 251,500 0.1020 0 0.0000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433,507 99.8970 254,000 0.1030 0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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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46,433,407 99.8980 251,500 0.1019 100 0.0001
B股 0 0.0000 2,500 10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46,433,407 99.8969 254,000 0.1029 100 0.0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单位并支
付 2023 年度审计费用
的议案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单位并支
付 2023 年度审计费用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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