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4-026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卫信康”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5,161,5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4,021,027.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根据股东账户自行派发:西藏卫信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丽娟、张宏。
(1)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56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565 元。
(4)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卫信康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0870100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