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每 10 张债券(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2.00 元(含税)
;
;
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3.00%。
在 2024 年 7 月 2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2024 年 7 月 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
成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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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开发行了 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根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
“赫达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赫达转债”
一、
“赫达转债”的基本情况
年7月2日
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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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期
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
“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
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
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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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
有人承担。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
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本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公司主体信
用等级为“AA-”
,本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赫达转债”第一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7 月 2 日,票面利率为 0.20%,
每 10 张“赫达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00 元
(含税)。
对于持有“赫达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60 元;对
于持有“赫达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00 元;对于持
有“赫达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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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
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赫达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
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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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999 号
电话:0533-6696036
传真:0533-6696036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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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