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鹏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
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之签字页)
监事:
梁臣 姜春娟 王艳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