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5 18: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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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0               证券简称:紫江企业          公告编号:2024-023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    -         2024/7/3      2024/7/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16,736,15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9,184,039.50 元。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    -         2024/7/3      2024/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现金股息所得税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公司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
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紫江企业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1-62377118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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