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股份: 永兴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4 23: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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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以书面方式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监事会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的候选人,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
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
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
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
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
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当选
  (一)等额选举
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
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
为当选。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监事当选
  (一)等额选举
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事会成员人数五分之三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分之三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监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
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
为当选。
事会成员人数五分之三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人数五分之三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监事进行选举。
之一以上选票的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五分之三以上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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