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粤金桥非字第1184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广东金桥百
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郭东雪律师与冯熙凝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公告;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
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
大会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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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
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会议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
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将《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根据《补充通知》,鉴于姚作为先生因个人任职时间原因决定放弃第十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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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取消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 10.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的子提案“选举姚作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除上述
事项及提案序号调整外,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项不变。《补充通知》
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补充通知》发出
后,未修改《补充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新增提案。
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公告了关于取消子提案的《补
充通知》,并列明了取消原因,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上述公告记载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规定
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
街 1 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身
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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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 461,922,604 股,占公司总股份 51.55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十一项提
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提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
与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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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同意 461,571,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同意 461,571,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同意 461,571,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同意 461,571,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同意 461,571,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45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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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61,571,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45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460,861,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8%;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45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张海梅女士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提案的表
决,且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提案进行投票。
同意 461,571,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45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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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60,189,604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69,400 股。
同意 460,114,304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4,100 股。
同意 460,189,604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69,400 股。
同意 460,189,604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69,400 股。
同意 460,189,604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69,400 股。
同意 460,189,604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69,400 股。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61,102,904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1,982,700 股。
同意 461,091,304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1,971,100 股。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61,007,20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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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61,102,904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祝志群)
经办律师:
(郭东雪)
经办律师:
(冯熙凝)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