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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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仁盈律非诉字第 009-01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
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
的委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特别人才持股计
划”或“本持股计划”或“本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的法律意
见书》中的释义。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关于公司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
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获
得批准。
(三)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购买价
格由 107.47 元/股调整为 71.98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持股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 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股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0.45 股。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完成 2023 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工作。
(二)调整依据及调整结果
根据《持股计划》中“四、本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购买价格、持有
人分配情况及资金来源”之“(三)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的规定:“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持股计划名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
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将 2024 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从 107.47
元/股调整为 71.98 元/股。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持股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节 本次调整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试点的指导意见》
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晏维律师、孙军律
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