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事项内部控制,
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
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
资、保理融资、融资租赁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如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二) 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广开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
(三) 合理配置公司融资资源,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降低融资成本;
(四) 优化融资结构,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五)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债务融资的到期时间,短期借
款和中长期借款相结合,做好债务现金流量收支管理,做好资金的动态平衡。
第四条 公司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的融资规模实行总体控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
指导子公司融资业务的开展、监督子公司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子公司财务
部门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导下实施本企业的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
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公司融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融资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计划和重大融资方案;
(二)负责分析融资需求、融资用途、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及融资规模的
合理性;
(三)负责公司融资事项相关业务的开展,指导子公司实施融资事项。
(四)负责公司融资后融资事项的跟踪管理,对子公司融资事项进行监
督,控制融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和子公司业务需求拟定公司融资计划
或方案。融资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融资的对象、拟融资的规模额度、融资
方式、融资期限及利率(如有)、融资用途、担保或抵押或质押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融资计划或方案等融资事项须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融资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决策结果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议融资事项时,应对融资事项涉及的经营计划、融
资用途等进行审核,对融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率情况、融资方式、还款风险等进行
综合分析评估。融资事项审批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融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融资事项涉及资产抵押、质押或查封、扣押、冻结的,如上述权利
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 30%以上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融资实施及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在批
准的额度和条件范围内具体办理融资事项。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机构审
议通过后,由子公司财务部门在批准的额度和条件范围内具体办理融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通过的融资方案实施融资,并
按规定程序与融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融资合同或协议。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
应当遵守公司合同签订及印章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子公司在具体办理融资事项时,如额度、融资条件
等超出公司有权机构已审批的额度和条件范围的,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
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加强融资档案归档及管理,做好与融资业务有
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凭据等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
其进行核对和检查。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及子公司应定期做好融资台账管理。子公司融资情
况有变动的,应在发生变动后的当月月末前将融资情况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及子公司应根据借款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
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债务偿还安排,
及时履行偿债义务。对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公司书面报告,
制定还款预案,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债务逾期。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出现重大融资风险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在 1 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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