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
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总体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占该类
占该类别 占该类别
别有表
股东类型 股东 股东 有表决权 股东 代表股 有表决权
代表股份数 决权总 代表股份数
人数 人数 总股份数 人数 份数 总股份数
股份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总体情况 2 125,861,320 47.30% 2 125,861,320 47.30% 0 0 0%
其中:中
小投资者 0%
内资股东 2 125,861,320 98.27% 2 125,861,320 98.27% 0 0 0%
B 股股东 0 0 0% 0 0 0% 0 0 0%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尚磊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
确认;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总体情况 125,861,320 125,861,320 100% 0 0%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 130,000 130,000 100% 0 0% 0 0%
内资股东 125,861,320 125,861,320 100% 0 0% 0 0%
B 股股东 0 0 0% 0 0% 0 0%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总体情况 125,861,320 125,861,320 100% 0 0%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 130,000 130,000 100% 0 0% 0 0%
内资股东 125,861,320 125,861,320 100% 0 0% 0 0%
B 股股东 0 0 0% 0 0% 0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许明君)____________ 邓文胜:____________
马鹏瑞:____________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